《江苏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5月起施行
佚名| 现代快报网| 2018-05-02

   【流媒体网】摘要:记者从会上获悉,《江苏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于5月1日起实施,这是江苏第一部广播电视地方性法规。

 


 

  前段时间,抖音暂停使用直播与评论功能,今日头条关闭美女、段子等多个频道……针对当前网络上的一些不良信息,不少人呼吁加强网络信息污染的治理。4月28日,《江苏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座谈会举行。记者从会上获悉,《江苏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于5月1日起实施,这是江苏第一部广播电视地方性法规。值得关注的是,条例明确给网络直播立规矩,提出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不得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非法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

  

 

  网络直播应取得相关许可,违者将被没收设备并罚款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说,随着数字信息技术的不断应用发展,网络广播电视台等新媒体不断涌现,亟需规范行为、加强监管。为此,条例规定,加强准入管理,明确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省、设区的市广播电台、电视台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同时,条例要求,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不得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的单位提供与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代收费以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服务。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不得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广播电视频道、非法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如果违反,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此外明确了监管措施,要求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为节目监控、预警应急等公共管理系统提供必要的信号接入条件,保障相关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并提供相关数据资料”,播出节目的名称等信息“至少保留六十日”。

  禁止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

  针对社会反映较多的插播广告等问题,要求广播电台、电视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公共视听载体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广告业务的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依据法律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播放公益广告和公益性信息”,要求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广告“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的提示”,明确“禁止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或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已播放的内容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近年来,固定在广场、建筑物内外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向公众日常播放节目的公共视听载体数量日益增多,但对上述新业态缺乏监管依据。为此条例根据江苏实际作出以下规定,要求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应当“在运营开播后十五日内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要求公共视听载体运营单位“为节目监控、预警应急等公共管理系统提供必要的信号接入条件,保障相关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并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对已播放的内容予以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在发生和可能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以及其他特殊情形下,需要增播、转播或者停播特定节目的,公共视听载体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以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要求及时调整播放安排”。

责任编辑:张君华

分享到:
版权声明:凡注明来源“流媒体网”的文章,版权均属流媒体网所有,转载需注明出处。非本站出处的文章为转载,观点供业内参考,不代表本站观点。文中图片均来源于网络收集整理,仅供学习交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